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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科信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6:46 作者:区科信局 浏览量:
依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是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二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5大事项中做到“逢办必查”“逢报必查”,依法依规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暂缓或终止合作;三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四是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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