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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

来源:平谷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9日 09:59     作者:区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平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

   

1 总  则
1.1现状
平谷区是北京市的京东发展门户,是首都连接天津滨海新区的重要战略节点,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
近年来,随着我区城市化建设的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在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传染病、中毒事件等各项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为确保我区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稳步快速发展,每年落实监测、行为干预、宣传教育等多项防控措施,进一步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目前,我区传染病、中毒事件等均处于低发水平,但是由于群众对公共卫生安全知识的匮乏及各种安全隐患的存在,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的威胁依然存在,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1.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紧密结合平谷地区的实际情况,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长效应急管理与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要求,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平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依法管理,措施果断。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1.4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地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5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平谷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6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现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市,并有扩散趋势。
(4)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在本市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的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有扩散趋势。
(4)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本市其他区(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造成人员死亡。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1)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至19例。
(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者为首次发生。
(3)一周内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者死亡4人以下。
(7)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9)市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6.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以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②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③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死亡2例以上;
④发生10例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
⑤发生5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⑥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死亡1例以上。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②发生10例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③发生10例以上猩红热病例;
④发生10例以上水痘病例。
(5)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例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
②发生10例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死亡2例以上。
(6)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以上。
(7)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例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8)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9)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
(10)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1)职业中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12)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以上。
(13)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以上。
(14)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以上。
(15)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以上。
(16)区(县)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市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抄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1.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执行。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参与指挥或协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本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指挥本区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总指挥与副总指挥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区卫生计生委主任和区应急办主任担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工作,区卫生计生委主管应急工作副主任负责具体落实各项卫生应急工作。区政府应急办主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落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组织制定、修订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及时传达市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负责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帮助和指导区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负责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委、办、局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按照《平谷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市新闻发布协调小组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3)区教委: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和幼儿园内发生,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4)区科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立项。
(5)区公安分局:密切注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6)区民政局: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开展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接受捐赠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城乡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9)区建委: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建委系统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措施。
(10)区市政管委:负责组织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保障市容清洁。
(11)区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本区客运车辆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12)区商务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3)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和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等建议;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4)区环保局:负责组织非生物环境污染监测,提出非生物环境污染防控措施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处置。
(15)区农业局:负责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于人类接触密切的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6)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17)区药品监督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协调和保障工作。
(18)区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指导旅游团队做好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19)区政府外事侨务办: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港澳台及外国在区机构和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针对外国及港澳媒体确定新闻发布口径,召开情况吹风会或组织有关采访。
(20)区信息中心:负责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电子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1)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健康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服务队协助开展现场救援;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无偿献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为抗灾及灾后救助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
(2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对辖区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进行管理;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或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安排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2.4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与驻区部队、在我区的国家和市级专业技术机构、周边省(区、市)的信息沟通及联动机制,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5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6专业技术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服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应急医疗队的组建。
2.6.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有关人员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负责起草传染病疫情事件的调查报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2.6.3区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水污染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投诉、举报、报告,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上报;协助疾控中心对事件或事故过程开展调查。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依法客观、公正进行行政处罚;综合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和现场监督检查结果,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性卫生监督工作,并指导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区各级医疗、区疾病预防控制、区卫生监督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本区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加以表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传达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发布或解除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解释和相关情况的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事发后区卫生计生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协助我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小分队赶赴现场与区应急小分队一起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应急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需要,遵照市级有关部门部署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涉外或敏感场所、区域性或者全区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事件发生地之外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基本响应
4.2.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协调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实施相应控制措施;封锁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出本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应报市政府决定。
(5)事件发生地的地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该行政区域内实施疫情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游园、灯会、影剧院演出、体育比赛,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6)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7)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指导交通站点做好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区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机构移交,对查获的活体禽畜进行留置,并向市、区动物防疫机构移交。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9)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它部门,群防群治,做好卫生知识宣传和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区卫生计生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对全区或者重点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根据市卫生计生委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公告。
(5)区卫生计生委及时向区有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以及驻区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平谷区医院)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伤人员现场急救、分类、转运工作。
(2)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4.2.4医疗救治基地
传染病、化学中毒、烧伤、创伤病人应急医疗救治基地为平谷区医院,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的技术支持和重点病人的救治;负责相关应急物资以及药品的储备;对相关事件医疗救治进行科学研究;承担相关医疗救治培训和区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2.5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当地医疗机构的配合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市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开展全区性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与市级单位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6区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加强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分级响应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遵照市级有关部门部署做好先期处置、相关配合、后勤保障以及善后处置工作。
4.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我区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结合本区实际,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
(2)当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进行指挥处置时,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照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主要负责做好前期处置、相关配合、后勤保障以及善后处置等工作。
4.4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者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一般经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响应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应急办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信息报告与发布
5.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5.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5.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其它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计生委)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计生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向区应急办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与区应急办统一口径后并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尽快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向区应急办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须经本单位行政一把手审核、批准,行政一把手外出时,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计生委可直接上报市应急办或国家卫生计生委。
相关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5.1.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各相关医疗机构在事件处置结束三日内,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计生委)上报总结报告。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在事件处置结束五日内向区应急办上报总结报告,20天内向区应急委上报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报告。
5.1.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信息发布
严格遵照市、区两级有关部门的指示执行,各单位无权擅自发布。
5.2.1信息发布的原则
及时主动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准确把握的原则。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相左的情况,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公众应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注重效果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党和政府及各部门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的科普知识。
5.2.2信息发布的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强制措施的实施与解除情况等。
6善后恢复
6.1后期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计生应当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开展事件的评估。事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在事件处置结束20天内,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评估报告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区应急委。
6.2社会救助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必要时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为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2)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以及本区相关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3奖励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区人事局负责组织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6.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队伍保障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2.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2.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市卫生计生委的要求,建立全区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水平。
7.2.4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1)组建原则
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生计生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生物恐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援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的类型,在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管理与培训
区卫生计生委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进行及时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承担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任务。
7.3物资保障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对较为稀缺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适量进行实物储备。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部分应急物资采用生产能力储备,对其研发和生产进行系统规划和投入,以便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开展大规模生产,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这类应急物资的紧急大量需求。 
7.4经费保障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7.5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对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保证应急车辆迅速抵达现场,交通管理部门应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提供必要的通行保障。
7.6科学研究和交流
区卫生计生委及本区有关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本区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宣传教育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2培训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3应急演练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9 附 则
9.1名词术语
(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4)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5)国内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7)旅行建议:是指国务院为防止疫病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制定、审核、解释和管理
本预案由bob体育注册_皇冠体育-在线*官网: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办组织审核,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相关医疗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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