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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城市 发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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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Q000/ZK-2022-0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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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体育注册_皇冠体育-在线*官网:人民政府关于印发《bob体育注册_皇冠体育-在线*官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2年02月14日 点击量: 作者:平谷区人民政府 来源:bob体育注册_皇冠体育-在线*官网: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现将《bob体育注册_皇冠体育-在线*官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ob体育注册_皇冠体育-在线*官网: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bob体育注册_皇冠体育-在线*官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版)

目  录

一、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等级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2.4  联防联控机制
三、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的原则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4.6  保障措施
五、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3  调查与评估
5.4  奖惩
六、附则与附件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管理
6.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急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平谷区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平谷区的,应由平谷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公共卫生问题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不惜一切代价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强化首都意识,坚决扛起维护首都公共卫生安全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的危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统一指挥、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科学、依法、精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由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区依法分级指挥处置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依法应对,预防为主。注重以法治方式统筹推进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公共卫生监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属地为主,联防联控。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央地协同、军地协同、区域协同,优化我区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工作机制,完善领导组织体系,构建统一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1.5  事件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市应急委相关预案执行。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并有扩散趋势,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到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鼠疫菌强毒株丢失、被盗。

(2)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多个行政区,并有扩散趋势。

(3)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输入,并有扩散趋势;本市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国内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列入《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被盗。

(5)我国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国内其他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本市出现输入性病例。

(6)在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

(7)在一个行政区内,24小时内出现2起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10人以上,或者累计死亡30人以上。

(8)两个以上行政区内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Ⅱ级),且事件原因存在明确关联。

(9)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起饮用水污染事件:

①饮用水污染造成发病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②饮用水污染的影响人口在5万户以上;

③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10平方公里以上。

(10)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他行政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行政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人以上。

(3)霍乱在一个行政区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人以上,或者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并有扩散趋势。

(4)发现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经风险评估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5)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输入,经风险评估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

(6)在一个行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其他行政区。

(7)在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暴露人数2000人以上,或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8)在一个行政区内,24小时内出现2起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且死亡2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累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9)两个以上行政区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III级),且事件原因存在明确关联。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起饮用水污染事件:

①饮用水污染造成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

②饮用水污染的影响人口在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

③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5平方公里以上10平方公里以下。

(11)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行政区。

(3)霍乱在一个行政区内,一周内发病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波及两个以上行政区,或者为首次发生。

(4)在一个行政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两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人以上。

(5)在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暴露人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或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1人,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6)在一个行政区内,24小时内出现2起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以上且死亡1人,或者累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7)两个以上行政区内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且事件原因存在明确关联。

(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起饮用水污染事件:

①饮用水污染造成发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饮用水污染影响人口在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

③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1平方公里以上5平方公里以下。

(9)市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在一个行政区内发生霍乱,一周内发病10人以下。

(3)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人以上皮肤炭疽或者肠炭疽病例,或者1人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②发生5人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③发生5人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者死亡2人以上;

④发生10人以上麻疹或风疹病例;

⑤发生5人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人以上;

⑥发生20人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或者死亡1人以上。

(4)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0人以上流感样病例,或者5人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者发生2人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②发生10人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③发生10人以上猩红热病例;

④发生10人以上水痘病例。

(5)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发生3人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死亡2人以上;

②发生10人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者死亡2人以上。

(6)半年内,同一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人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者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7)流行性乙型脑炎:一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人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人以上。

(8)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人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者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街道,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月内发现5人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者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疾继发感染病例。

(9)输血性乙肝、丙肝、艾滋病: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人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艾滋病病例。

(10)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者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

(11)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2)布鲁氏菌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暴发疫情:在布病持续流行的区,三周内,同一自然村屯、社区、饲养场、牲畜集散地、屠宰加工厂等场所发生3人以上急性期布病病例。

②新发疫情:既往5年内无本地布病病例报告的区,出现1人以上本地急性期布病病例。

(13)在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暴露人数在5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者死亡3人以下。

(14)在一个行政区内,24小时内出现2起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或者死亡3人以下。

(15)在一起环境因素事件中,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人以上。

(16)在一起意外辐射照射事件中,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人以上。

(17)在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者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10人以上。

(1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起饮用水污染事件:

①饮用水污染造成发病人数在50人以下;

②饮用水污染的影响人口在5000户以下;

③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1平方公里以内。

(19)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指挥部及其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本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2)在区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参与处置本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分析总结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负责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组织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区卫生健康委,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卫生健康委相关科室、区医院、区中医院、区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区精神病医院的负责人担任。根据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组织落实市区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2)承担区指挥部卫生应急值守工作;(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4)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5)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向区应急委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7)组织拟订(修订)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8)负责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演练;(9)负责本区卫生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10)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组建工作;(11)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办事机构及其职责,统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2)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发布预警的建议;(3)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4)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7)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8)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联防联控机制

本区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驻区部队、周边区县等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沟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与合作。

本区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疾控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通过国家、市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综合国内外有关监测情况,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机构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收集监测数据,科学分析研判,结合国内外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风险定期进行趋势分析和风险评估。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日常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结果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分析其对本区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变化趋势,预计将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和上一级变化趋势,预计将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和上一级变化趋势,预计将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和上一级变化趋势,预计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或区委、区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建议,其中橙色预警报分管区领导审准、红色预警报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区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

(2)在提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建议前,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3)区指挥部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发布本区域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区委、区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及公众预警响应建议、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5)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领导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

(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公众及时了解预警内容,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3.2.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解释和相关情况的通报工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区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市、区卫生应急专业队伍一起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各成员单位、本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预警响应准备;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区疾控中心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区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的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公职人员应急工作中违法线索,向有关部门举报应急工作中的行政违法行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海关、市场监管机构、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动物防疫机构,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为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海关人员,以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及其他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30分钟内尽快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健康委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在1小时内尽快向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区委总值班室、区应急办报告:

(1)对于以下情况应立即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报告:

①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②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突出情况。

(2)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办报告,并每30分钟持续报告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报综合情况。

(3)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迅速核实,接报后10分钟内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办报告,并每30分钟持续报告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区卫生健康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四、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的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当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对在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性或者全区性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4.2.1  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启动IV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迅速组织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实际需要,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区指挥部报请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有关领导赶赴现场,协调开展处置工作。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做好相关监测及信息收集、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暴露人员健康监护、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依法确定控制区域;配合做好舆论宣传与公众引导工作;组织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2.3  Ⅱ级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处置相关事件。根据需要,市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建前方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本单位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

(2)市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组织专业技术处置机构迅速派出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病人隔离、暴露人员健康监护、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进行现场隔离、控制区域的确定与封锁,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省市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3)市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及时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请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予以支持。

4.2.4  Ⅰ级应急响应

(1)接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由市委、市政府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2)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开展各项应对工作。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指挥部总指挥到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

(3)当国家、市级层面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时,本区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3  应急处置措施

4.3.1 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依据相关程序确定响应级别,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2)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3)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播链条;(4)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5)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动物养殖、野生动物保护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4.3.2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市委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领导下,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可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4)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5)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6)明确风险区域划定标准,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分区分级采取差异化、精准化的防控措施;(7)发布人群、地域、行业应对指引;(8)严格进出京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9)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3.3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区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解除应急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秩序;(2)返还征用的财产,并对被征用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补偿;(3)及时调查、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对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与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评估,组织善后学习,必要时组织复盘演练,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4.3.4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本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本区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应当按照“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采取或配合国家和市、区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

4.3.5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指导下,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积极落实防控措施。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4  信息发布

4.4.1  信息发布的原则

及时主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方法,提示公众做好个人防护。正确引导舆论,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猜测和歪曲性报道。

准确把握。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避免多头发布信息相左的情况,用通俗、易懂、简洁语言发布事件有关的核心信息,包括事件真相以及倡导公众采取的态度和措施等。

注重效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宣传预防控制措施及相关的科普知识。

4.4.2  信息发布的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置措施和控制情况,发生地强制措施的实施与解除情况等。

4.4.3  信息发布主体

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卫生健康委进行管理协调,区应急办上报区应急委领导,同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区卫生健康委尽快拟定信息发布口径备发,报分管区领导审定。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组建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

4.5  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并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指挥部门宣布终止。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市范围内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

4.6  保障措施

4.6.1  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平战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

根据需要分别组建区紧急医学救援、传染病、急性中毒等处置队伍。队员由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医院、区中医院、区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中卫生应急管理、疾病控制、临床医学、职业卫生、卫生检验、环境消杀、卫生监督、心理干预、护理等专业人员组成,人员专业组成、职称结构和性别比例结构合理。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卫生处置队伍动态资料库,及时进行队伍调整;建立应急卫生处置队伍保障制度,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4.6.2  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卫生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区卫生健康委、各级各类医疗救治机构、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控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4.6.3  物资保障

区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定药品、试剂、疫苗、医疗器械、救护设备和防护用品等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储备计划。对较为稀缺卫生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形式,经常使用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适量进行实物储备。对市场供应充足的卫生应急物资可采用资金储备形式。

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对部分应急物资采用生产能力储备,对其研发和生产进行系统规划和投入,以便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开展大规模生产,以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这类应急物资的紧急大量需求。

4.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对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保证应急车辆迅速抵达现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执行应急任务的车辆提供必要的通行保障,通讯部门应为执行应急任务的人员的通讯设备畅通提供必要的保障。

4.6.5  经费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应按程序及时调整拨付用于突发事件防控;未在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应优先统筹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和使用机动经费安排。遇有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准备资金额度不足时,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动用预备费安排。

4.6.6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1)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社会和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宣传材料与应急手册;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传媒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常识,指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行为方式,增强健康保护意识和应急基本能力。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2)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相关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更新知识,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3)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卫生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4.6.7  京津冀联动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周边地区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协调联动等机制,实现信息、技术、人员、物资等资源共享,提升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在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重点地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报请经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委批准,成立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  区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5.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政府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区应急委、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2  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  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

5.2.2  由区民政局、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应急捐赠相关工作;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

5.2.3  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4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心理服务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5  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5.3  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4  奖惩

根据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附则

6.1  名词术语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突发急性传染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重症和死亡比例高,早期识别困难,缺乏特异和有效的防治手段,易导致大规模暴发流行、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影响,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对的传染病。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4)突发中毒事件:是指在短时间内,毒物通过一定方式作用于特定人群造成的群发性健康影响事件。

(5)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6.2.1  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区、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两级管理。区级预案包括本预案、相关专项和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按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单位根据要求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6.2.2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由区应急办会同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3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评估,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6.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平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版)》同时废止。

6.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平谷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职责分工如下:

(1)区卫生健康委

①负责组织制订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

②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监测、风险评估,做好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③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导。

④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地区进行隔离、封锁等措施建议。

⑤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⑥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⑦组织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与演练工作。

⑧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⑨与驻区部队、周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本区相关单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合作机制。会同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安全情况。

⑩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区委宣传部

①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开展政策措施宣传解读,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舆论支持。   

②负责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市新闻发布协调小组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

③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收集、跟踪社会舆情,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

(3)区发展改革委

①优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②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规划。

③配合突发事件主责部门和区财政局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被征用物资、劳务等的补偿标准和办法。

④协同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4)区教委

①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突发公 ②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儿童、教职工的健康宣教工作。

③协助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开展相关工作。

  1.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6)区公安分局

①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做好应对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②必要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③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④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并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

⑤开展高风险人员及疫情高发地区信息库有关工作,及时推送相关单位开展落地查控。

(7)区民政局

①负责对疫情期间的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予以临时生活照料,配合乡镇街道组织和动员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②组织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

(8)区财政局

①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经费,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②保障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防控知识宣传、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京津冀联防联控属地防控等工作经费。

③保障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

④组织做好财政相关经费和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9)区人力社保局

①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实施工作。

(10)区生态环境局

①对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非生物环境污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非生物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和事故后污染处置的建议,维护环境安全。

②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③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务局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安全情况。

(11)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①组织建筑工地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进行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做好建筑工人的自我防护。

②必要时配合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等具体措施。

③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配合医疗机构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建筑工地转发预警信息。

(12)区城市管理委

①按照市级统一部署要求,将重点管控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置。

②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13)区交通局

①组织公共交通企业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

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控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③协助追踪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配合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在交通场站播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14)区农业农村局

①组织做好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所涉动物疫病的监测、排查、流调和应急处置,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②加强与区卫生健康委的信息沟通和监测结果通报。                                         

③开展相关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  

(15)区商务局

①负责组织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及市场供应保障。

②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粮油、民用防疫物资调配及救灾物资储备调拨。

(16)区文化和旅游局

①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旅游团队中的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旅游行业有关单位转发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③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

(17)区应急管理局

根据需要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做好群众安置保障,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开展基本生活救助。

(18)区市场监管局

①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②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③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食品安全危害控制及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

④依法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场所等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对重点产品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证明检查。   

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⑥开通绿色审批流程,主动服务,助力产品审批。

⑦按照区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储备目录和计划,负责协调应急处置中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工作。                                    

(19)区政府外办

①会同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外籍及港澳人员的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区境外人员疫情情况的领事通报,统筹协调领事探视相关事宜。                                                                                     

(20)区台办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台湾同胞相关工作事宜。

(21)区园林绿化局

①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相关陆生野生动物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

②对易患人畜共患病的陆生野生动物开展监测,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22)区医疗保障局

①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救治的医疗保障工作。

②按照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及时调整临时纳入诊疗方案的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限定支付范围;及时根据本市医保报销政策的调整,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受年度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指标限制,保障各医疗机构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③协同做好应急处置相关药品和耗材采购与价格监测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期间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绿色通道。

④协助解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23)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①协助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②协助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4)区红十字会

①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灾、救护工作。

②组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开展现场抢救等工作。

③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

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积极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⑤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1. 区信息中心

负责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电子政务外网保障工作。

(26)区水务局

①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协助区疾控中心做好全区水质监测和检测工作。

②协助区卫生监督所依据相关法规条例进行行政控制处理,督促指导供水单位做好供水保障工作,特别是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如医院、集中隔离点、封控区)的供水保障。

(27)区司法局

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28)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会同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29)各乡镇街道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工作;建立乡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区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组织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处置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按照平战结合原则,指定后备医疗救治机构;及时组织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隐患;安排本行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组织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以及相关人员的保障工作。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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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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